问题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七)主持人、听证员提问; (八)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2、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3、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4、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6、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7、主持人、听证员提问;8、当事人作补充陈述;9、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行政处罚如何规定听证程序 听证的程序要求如下:(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延期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延期听证申请的理由有: 1、听证参加人少于规定人数; 2、缺席人数导致意见比例失衡,可能影响听证效果。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有哪些准则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较大数额罚款”在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进行具体规定。 2、各省市和部委的有关“听证规则”的法规或规定中根据具体情况都对这个“较大数额罚款”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在《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制定低于或者高于上述标准的规定的,应当报省政府法制局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安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在川机构,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标准,按公安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 该内容由 张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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