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房二卖确定所有权的方式是: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 3、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 一、贷款审批不下来可以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贷款审批不下来可以退房的情形如下: 1、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当事人因不可归责双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到的购房款本息或者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 二、一车多卖哪方可获得车辆所有权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都没有受领交付的,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