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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强对公示企业的动态监管并完善社会监督
释义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守重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将撤销其公示资格。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对守重公示企业的失信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企业守信自律。
    (十三)抽查
    各地应加强对已公示企业的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公示企业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抽查可以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的方式进行,每年抽查总数不少于公示企业数的3%。
    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抽查。
    (十四)撤销公示
    守重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公示资格,并视情况公示其撤销原因:
    1.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
    3.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4.企业被举报存在失信行为,经核实属实的;
    5.企业主动申请撤销公示的;
    6.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接受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却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
    7.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工商总局已公示的守重企业存在应撤销公示资格情形的,应主动向总局报告;总局发现已公示的守重企业可能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要求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核实情况向总局作书面报告,并就是否撤销该企业公示资格提出意见。
    主动申请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守重企业公示;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四年内不得参加守重企业公示。
    (十五)对冒充守重公示企业行为的处理
    对于冒充守重公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公众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守重企业公示。
    (十六)完善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认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所公示的守重企业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被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确实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按照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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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