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其目的是通过对现场有关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作为最终处理交通事故,分清双方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大小,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案件的事故认定由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经过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具体划分责任的方式为: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作为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据使用,即明确其是证据的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