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担保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担保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将之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一、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2、应收账款质押; 3、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4、融资租赁; 5、保理; 6、所有权保留; 7、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权利实现; 3、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财产之上的全部担保权; 4、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担保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担保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担保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