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单方撤销岗位,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释义 | 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整体布局安排需要,可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员工工作岗位、部分配置等进行调整或增减,这是公司固有的自治权利。而公司撤销员工原工作岗位则必然会导致员工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但员工的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必然发生重大变化。实践中常见的会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撤岗情况有以下两种:第一、公司因重大技术革新而需要撤销某些工作量极具降低的岗位。在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很多传统的、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的岗位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尤其是在一些传统制造行业。也有很多行业,虽然传统岗位没有完全被取代,但技术革新导致这些岗位员工的工作量急剧下降。这种情况下,公司会出于用工成本、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撤销这些传统岗位。第二、公司因效益不佳而撤销某些不必要的工作岗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因效益不佳而撤岗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仍然存有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只是变更了原工作岗位的名称,但工作内容与职责没有发生显著变化,或者公司对对部门岗位进行整合,将原岗位合并到其他岗位中,但原岗位的工作内容仍然保留,这些情况都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为,虽然表面上看原岗位被撤销,但公司仍然对原岗位的业务、劳动服务有需求。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无过失性辞退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滥用权利的行为仍然会被认定违法解除:第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见,这里的客观情况必须是与履行劳动合同息息相关的,而不能是无关因素。第二、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果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得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很多用人单位因为忽略了协商的环节而导致须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所谓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是有明确的新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劳动报酬等协商内容。本案中A公司仅是向潘某提供了新岗位的面试机会,但潘某选择哪个岗位、能否成功上岗,以及上岗后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均未进行协商,因此应视为A公司未履行协商义务。第四、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无过失性辞退不是即时辞退,需要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金。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向员工提供新岗位面试机会是否属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而需要撤岗的,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与劳动者协商未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仅向劳动者提供了新岗位面试机会,而未就新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就解除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员工“造成重大损害”如何认定? 若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但未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尚不能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何为“重大损害”,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这并非是法律的缺失,因为不同的企业,因为经营规模和所在行业的特点的不同,其重大损害的标准也不同,实务中往往会参考企业的整体规模、经济效益、损失金额、员工的人数及收入等因素来综合判断。重大损害,一般来说是直接经济损失,例如仓库管理员,忘记锁门,晚上小偷进去偷了好几箱货物,那么丢失的货物就是直接经济损失,但如果第二天公司发现仓库被盗,报警了,警察来勘察现场,导致仓库无法正常运营,这个营运的损失就属于间接损失。另外企业商誉受损、现有或潜在客户流失等利益损失,也可作为“重大损害”的参考因素。用人单位可把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通过民主程序,直接规定在规章制度中,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作为判断损害重大与否的重要依据。 风险提示: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约定的岗位发生变化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员工要求恢复原岗位企业如何抗辩? 这种情况的抗辩没有书面证明,企业一般会败诉。最好还是和员工协商,了解员工的想法,找到他的需求和企业需求重合的部分,处理此事。如果已经上升到法院,那就请证人(新岗位的同事、上级领导及当初与他沟通调整岗位的人)出庭,并拿出他在新岗位上工作过的相关证据,证明他同意去新岗位工作,并已有事实工作发生。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人代表发生变化,可以重新调整核心管理人员的岗位吗? 岗位调整需要协商一致,未协商不得调整岗位。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新任领导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作出重大调整,对人事安排作出重新调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涉及到的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有关人员的工作岗位,不能单方直接决定调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仅仅是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风险提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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