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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止合同与违约金能否并存?
释义
    终止合同与违约金能够并存,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独立于履行行为的一种定额赔偿损失计算方式,是根据合同一方在违反约定的情况下双方所达成的解决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种计算方法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且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得改变约定的计算方法。既然违约金是一种特殊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那么其亦具有独立的效力。
    一、施工违约金一般是多少合适
    施工合同违约金只要不超过实际损失额的百分之三十都是合适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从以上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二、合同没有违约金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1、合同没有违约金发生违约的需要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协商确定赔偿数额,违约金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双方可以协定,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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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0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