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算工伤。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过错使志愿者在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用人单位、志愿者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志愿者维护合法权益。因不可抗力使志愿者在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时,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用人单位、志愿者使用单位应当给予志愿者适当补偿。从劳动法角度看,志愿者既不是活动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受聘请拿报酬的劳动者,所以开展志愿服务时受到人身损害,不能构成工伤。从民事法角度看,若是第三方造成志愿者的人身伤害,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若是意外事件没有明确的第三方责任人,则往往只能由受伤者自己承受,或者由团队成员们互帮互助。因此,对于有人身危害性的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人身保险是十分必要的,获得保险理赔是抵御损害风险的利器。统一购买志愿服务保险,这是志愿者们企盼已久的事情。记者就此采访多名志愿者,他们都呼吁,希望这样的好政策能尽快出台施行,让他们参与志愿服务能安安心心,不再有后顾之忧。 法律依据: 《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该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如果没有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导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而不能得到保险赔偿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