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房屋所有权可以设立质权吗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权可以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抵押权的成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而质权的成立则需要质物交付给债权人。此外,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最后,抵押权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权则要求质权人负责保管质押物。因此,抵押权与质权在成立要件、保持要件和标的物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房屋所有权可以设立质权吗 房屋所有人可以在房屋是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可以设立质权的财产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1、第一,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2、第二,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结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所有权不可以设立质权,只能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可以涵盖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而质权主要适用于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抵押权的成立和保持要件与质权不同,抵押权的保持以抵押登记为条件,而质权的成立和保持则需要质物的交付和占有。此外,抵押权和质权的标的物也有所不同,抵押权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权适用于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最后,抵押权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则会改变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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