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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益债务的性质是什么
释义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一、破产清算后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撤销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所以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公司破产债务问题怎样处理
    破产清算后,企业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至债务还清。清偿破产财产的顺序:
    (一)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就业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共同利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三)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除前款规定外;普通破产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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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