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被动离职的赔偿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一、劳动者主动离职的赔偿 你只要能举证下述的其中一条,在你提出离职时,企业将按你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进行赔偿,2008年后的工作时间可获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因为新法实施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2008年以后的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计算。2008年前的按劳部发[1994]48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如果企业不存在上述提及的情况,则在你离职时,企业不用支付补偿金,而且你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1、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企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企业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你报酬; 4、企业单位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 5、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6、企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7、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你劳动;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你的人身安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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