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有哪些特殊规定? |
释义 | 保管合同是一种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它具有提供保管服务、可以是单务或双务、只转移占有权、为实践合同等特征。在某些情况下,保管合同可能存在侵权和违约的规范和责任竞合。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保管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即可认定合同成立有效。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特的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具体结合到本案存在着侵权和违约的规范和责任竞合,此外,还存在着物上和合同上的请求权竞合。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两类责任都可以适用。这种因不法行为人实施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的现象,在法律上称为“责任竞合”所谓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和规范竞合指同一案件事实同时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求权、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同一案件事实同时符合两条或两条以上法律规范的情形。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式和沉默。法律并不规定订立保管合同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实践中许多寄存处在保管寄存物时习惯上都采用口头或积极行为的形式订立保管合同并实际履行之。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不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认定合同存在、成立和有效。 结语 保管合同是指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具有提供保管服务、可为单务或双务、只转移占有权等特征。在本案中,存在侵权和违约的规范和责任竞合,以及物上和合同上的请求权竞合。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时应遵循,但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合同成立。虽然保管合同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实践中常采用口头或积极行为形式,并可通过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成立和有效。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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