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审理中非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吗 |
释义 | 一、案件审理中非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吗 1、在民事诉讼中: (1)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属于民事诉讼的其他主体,可以提供证据; (2)如果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又不是诉讼其他主体,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2、诉讼主体包括以下人员: (1)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3)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二、财产损赔原告如何举证 财产损害向法院主张赔偿的,起诉人可以提供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举证。如财产所有权证明、财产损害鉴定结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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