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相关约定,确定责任人; 2、合同未约定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一、担保债务的承担有什么形式 担保债务的形式如下: 1、连带保证。是指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按份共同保证。即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3、最高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总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贷款合同和商品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担保合同约定的债权限额内交易,担保人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4、一般保证。 二、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的先后顺序怎样确定 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的先后顺序确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份额未约定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