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干警因公死亡认定条件 |
释义 | 一、公安干警因公死亡认定条件 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殉职,不按工伤对待,是按如下政策: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1996年11月19日,公安部、民政部以公发〔1996〕18号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死亡抚恤、伤残抚恤、附则4章37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4月30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该《办法》第42条决定,废止1996年11月19日公安部、民政部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三、警察因公牺牲认定标准是什么 警察因公牺牲认定标准如下: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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