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几日内提交行政处罚罚款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除特定情况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缴纳罚款困难时,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应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对于特定情形,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处理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的罚款时,当事人确有困难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时,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对于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对于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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