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释义
    法律分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是2008年颁布的一项法律法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三章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21:3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