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是2008年颁布的一项法律法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三章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