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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释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包括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姓名、住所、权利和义务;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用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的期限以及起止日期;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责任等。
    一、跨村转让的条件
    1、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2、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村委会未经转包人答应即与第三人签订转包合同有效吗
    村委会未经转包人答应即与第三人签订转包合同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双方应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三、集体土地流转相关规定中规定的流转方式有哪些
    集体土地流转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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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0:0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