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审判人员如果和诉讼参与人是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实际上法官应该主动回避,或者对方的辩护律师也有权要求法官回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 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回避决定的效力: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回避的复议: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