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有何区别 |
释义 |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在于: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2.效力状态不同;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4.受时间限制不同。可撤销合同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而效力待定合同有五种情形: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同、无行为能力人的合同、代理权问题、代理权超越或终止后的合同、无处分权人的合同。 法律分析 一、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有何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2.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3.效力状态不同。 4.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5.受时间限制不同。 二、可撤销合同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情形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成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五种情形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4.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5.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结语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如下:可撤销合同是指在合同有效要件欠缺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效力待定合同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欠缺时,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两者的效力状态、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受时间限制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而效力待定合同则涉及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超越代理权等五种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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