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实质上要解决的是政府应该做的事、不应该做的事,重点是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即哪些事应该由市场、社会、政府各自分担,哪些事应该由三者共同承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制度发生了巨大变迁,行政管理体制也经历了全面变革。40年来,经过若干次规模较大的改革和各种局部调整,具有中国特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形成。转变政府职能,关键是要明确转的方式,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坚决扭转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同时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要做到依法行政。只有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更好把政府职能转变过来。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既要重视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