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享受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买了生育保险但不足10个月的,需要根据当地社保政策判断是否能够享受生育保险,有地区规定必须连续缴费满一年方可享受,这样的话,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则需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若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