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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房屋评估规定
释义
    我国法律认定房屋归属于产权证上的名字,而不考虑出资情况。婚前购房以名义购买方为婚前财产,婚后购房则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获得折价补偿款。夫妻共有房产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共同共有指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按份共有指各自享有按份额的所有权和义务。
    法律分析
    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这就有两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是: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第二种情况是:婚后买的房子。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出现房产分割纠纷的时候,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夫妻共有房产的形式对共有房产的分割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一类问题。由于近几年房价的不断上涨,买房往往是一个家庭最大的投资,而且大部分家庭夫妻双方只拥有一套住房。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夫妻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取得房屋折价补偿款。而在判决生效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并不一定能够及时支付房屋的折价补偿款。夫妻对房产所有权有多种形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享有和行使房屋所有权,包括: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购置、自建、交换的房产,以及继承所得的房产,而且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的房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他方擅自处理。
    2、按份共有。
    (1)、各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其份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将之明确。
    (2)、按份共有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整体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房产归属于产权证上的持有人。无论出资情况如何,婚前购买的房产被视为购买人的个人财产,而婚后购买的房产则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处理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时,需要明确房产的出资情况和归属权,并非必然联系。对于这类问题,一般原则是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获得折价补偿款。然而,在判决生效后,支付补偿款可能存在延迟。夫妻共有房产的形式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具体分配权益需根据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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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3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