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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管规定的重大案件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重大案件范围:(一)省、部和厅(局)、市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
    (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三)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案件;
    (四)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且典型的案件。
    法律依据: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报告制度。
    企业集团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报告市国资委。情况紧急的,应当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
    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上一级企业,并逐级上报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收到所属企业报告后15日内报市国资委。
    第十条 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当事人各方、案由、涉案金额、
    主要事实、争议焦点、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二)已经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企业应当在收到终审判决或调解、撤诉等相关法律文书后30日内提交结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发生原因、经验教训、生效法律文书等内。
    案件所涉事实及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可以填写案件报告表和结案表。
    金融企业涉及金融债权明晰、相同类型,且对企业无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采用年度汇总表形式上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做好年度案件汇总统计工作,研究分析案件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发案原因、应对措施及下一步打算,形成年度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表和分析报,每年2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相关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报请市国资委依法予以协调:
    (一)法律或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规定尚不明确的;
    (二)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三)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监管企业之间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市国资委协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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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23: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