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衡公安局与法院在退赃方面的职权 |
释义 | 退赃退公安局和法院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家属主动向司法机关退赃或退赔,可以构成从轻处罚的情形,而司法机关搜查后追缴的赃物不属于此情形。犯罪嫌疑人应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退赔、交代同案犯,争取立功,表达认罪悔罪态度,以获得从轻处罚并早日回归社会。 法律分析 退赃退公安局和法院的区别如下: 1、有区别。司法机关搜查后所追缴的赃物,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或退赔的情形,不构成法定依法应从轻处罚的事由。犯罪嫌疑人家属经犯罪嫌疑人告知后,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退赃或退赔,构成犯罪嫌疑人主动消除或减轻犯罪后果的事由,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2、犯罪嫌疑人如果客观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应当主动投案自首、积极向司法机关退赃或退赔、交代同案犯,争取立功,向合议庭表达之罪认罪悔罪的态度,最大限度的争取从轻处罚,力争早日回归社会。 拓展延伸 公安局与法院的退赃职权:权衡与合作的关系 公安局与法院在退赃方面的职权,涉及到权衡与合作的关系。公安局作为执法机关负责侦查犯罪、追缴赃款赃物,而法院则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并作出判决。在退赃过程中,公安局与法院需要相互协作,共同努力确保赃款赃物的追回和归还。权衡的关键在于公安局与法院之间的职权划分和合作机制的建立。双方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限,充分沟通协商,确保退赃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合作也需要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保障被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权衡与合作,公安局与法院能够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共同推进退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结语 退赃退公安局和法院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家属经犯罪嫌疑人告知后,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退赃或退赔,可构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而公安局作为执法机关负责追缴赃款赃物,法院则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在退赃过程中,公安局与法院需要相互协作,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限,确保退赃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权衡与合作,公安局与法院能够共同推进退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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