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判死刑的三类人 |
释义 | 不能判死刑的三种人有: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只要是罪犯在犯罪的时候没有满18岁,那即使审判的时候超过了18岁,也不能适用于死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是指包括整个羁押期间的,比如说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的执行期间,只要是在羁押期间的一律属于在怀孕的状态,就算罪犯在之后出现了流产,也全属于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审判时己满75周岁的人,虽然这一类老龄人群如果犯了罪,在原则上是不适用于死刑的,但是也不完全的绝对,他们可以适用于无期徒刑,如果说罪犯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他人死亡的,比如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依然适用于死刑。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未满18岁的人以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这两者除了不适用于死刑之外,也不适用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死刑有几种执行方式 1、枪决。指的是死刑犯行刑时使用跪姿,行刑人员使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的死刑执行方式; 2、注射。指的是死刑犯行刑时被绑在椅子上,法医向死刑犯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的死刑执行方式。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二、死刑执行有以下流程: 1、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执行。 3、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 4、执行后,书记员应写成笔录。 5、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6、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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