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猥亵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
释义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强制猥亵侮辱罪犯罪构成是什么?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此外,猥亵行为的危害在于对性自主权的侵害,这种侵害是一个客观事实的判断,不会因为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倾向的存在而改变。若把主观意图作为考量因素,不仅模糊了猥亵行为的本质,而且会放纵一部分猥亵行为逃脱刑法制裁。因此,主观目的不应当是本罪的考量因素,只要主观上存在故意就可以了。 3、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即年满14周岁的人。本罪在犯罪方法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猥亵他人要用强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为强制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胁迫。 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使他人不敢、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他人栗取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妇女不得反抗。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难以反抗的手段。 刑法规定的暴力、胁迫等手段是行为人为了猥亵,排除行为行使障碍的先行为,并非猥亵行为的本身要素。一般情形下被害人不可能任由行为人进行猥亵,所以行为人往往会使用强制方式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但是,当被害人因为某种主观原因对猥亵行为没有意识到而没有反抗时,作为猥亵行为的先行为——强制方式就没有实施的必要了。然而,客观上对他人的性自由权的侵害并没有减弱。所以,对于此类行为,应认定为强制猥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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