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在医院死亡开死亡证明的方式如下: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办理死亡证明的作用如下: 1、移往殡仪馆办进馆手续; 2、火葬场登记或公有墓地土葬申请或灵骨塔购买; 3、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除户; 4、病故本人有劳保,领取葬津贴; 5、病故本人有农保,领取丧葬津贴; 6、病故本人有公保,受益人可申请36个月死亡给付; 7、病故本人有商业保险,依所买契约理赔; 8、病故本人有福保,需向户籍所在地公所办理; 9、领取荣-民退辅丧葬补助费; 10、定期存款除户后,解约提款; 11、不动产过户转移与缴交遗产税办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