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本案裁决,长江医药投资仍为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60%。公司已将应付股权转让款11,017.2958万元计入长期应付款,该项裁决结果不会影响公司损益;同时,公司在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中确认了未决诉讼/仲裁可能发生的费用累计38,823,546.29元,与本案的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合计25,021,354.48元多确认费用13,802,191.81元(暂计至2021年6月4日),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情况而定,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同时长江健康表示,长江医药投资提交的以马俊华、刘瑞环为被申请人的两起仲裁申请,目前一起已经有部分裁决结果,另一起也已经得到了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