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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
释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时间、履行期限和合同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包括居住性和经营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时,根据法定程序,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分析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有:
    1.合同相对方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另一方主体为房地产建设单位;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则为业主委员会。
    2.订立合同时间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产生于物业管理的前期阶段;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则产生于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并通过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
    3.合同履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密切相关,后者的生效往往伴随着前者的失效;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确定。
    4.合同内容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对建筑物建成初期的养护、安全保障以及配合建设单位为未来即将入住的业主提供服务等;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侧重于对建筑规划内建筑物的维护、环境及居住条件的保障等。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有:
    1.根据物业的性质不同,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居住性物业服务合同和经营性物业服务合同。
    2.按照服务提供的所在阶段不同,可以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前者是指在物业销售前,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后者是指在建设单位销售并交付的物业达到一定数量时,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怎么续签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的管理人属于业主大会的职权范围,需要法定程序由业主共同决定。若业主大会仍然决定聘用前期物业服务人,则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结语
    综上所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相对方、订立时间、履行期限和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而物业服务合同又可分为居住性和经营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前期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续签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满前进行续订。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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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