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案件中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被告,二审期间提出需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对于基于该条款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将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针对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然而,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此外,当事人应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否则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将不予受理。在受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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