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企业法人限制: 1、公司破产后法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其亏损责任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来承担,而应由法人自己承担,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法人被宣告破产的时,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破产申请】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