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 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一、怠于配合提供鉴定证据是否应担举证不能 在我国若是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怠于配合提供鉴定证据应担举证不能后果。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咨询法院选择鉴定机构流程? (一)工作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二)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提供《名册》中的相关鉴定机构情况,当事人阅读资料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并告知鉴定承办人; (三)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一致的,依双方当事人共同意见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鉴定机构; (四)一方当事人要求采用指定方式选择(或摇号方式选择),而另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按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选择鉴定机构; (五)重新鉴定的案件,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 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