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复制品侵权的担责是如果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担责;如果不能证明的,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