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本市户籍小孩:根据佛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相关规定,若参保人的小孩属于我市户籍(即已办妥入户佛山),且小孩户口簿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已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那么,参保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小孩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属村(社区)要求的其它资料(如银行扣费账户等,详细可咨询村(社区)工作人员),前往村(社区)为小孩办理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相关手续。 (二)外市户籍小孩:若参保人的小孩已在佛山市以外(含港、澳、台)地区入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是参保人及配偶其中一方在佛山市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年且申请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二是参保人及配偶其中一方为佛山市户籍,且申请时正在参加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可持相关资料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相关手续。至于到哪个区的社保部门办理,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1)参保人及配偶其中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其户籍所属区作为小孩的参保地。 (2)参保人及配偶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其中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年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以其中一方的职工医保关系所在区作为小孩的参保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