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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就业歧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该如何办?
释义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一、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五、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六、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七、司法鉴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八、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九、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十、外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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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7: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