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的要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三十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成立的效力 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关于养子女的姓氏。 (二)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三)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 (四)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三、收养关系成立后怎样才能解除 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以免未成年人处于无人抚养的境况。但是,收养人可以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已经年满10周岁以上,那么送养人和收养人协商确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其同意。如果收养人不抚养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可以先和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同意,送养人可以到法院去和收养人打官司。如果不存在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合理理由,且收养人不同意的,送养人不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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