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分立后,原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 |
释义 | 企业分立后,对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情况,若分立时有约定并得到债权人认可,则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债权人不予认可,则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各分立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根据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法律分析 企业分立后,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拓展延伸 公司分立后的债务重组与债权转移 公司分立后,原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需要进行债务重组与债权转移来解决。在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需要进行重新组织和分配,以确保各个分立后的公司能够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债务重组是指对原债务进行重新安排和调整,可能涉及债务的延期、减免或转移等方式。而债权转移则是指将原债权从原公司转移到分立后的相关公司,确保债权得到妥善处理。通过债务重组与债权转移,可以实现公司分立后债务的合理分担和债权的有效转移,从而维护各方的权益并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结语 企业分立后,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当事人约定和债权人认可处理。若约定不明或债权人不予认可,则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分立后有约定的债务承担,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按分立时资产比例分担。公司分立后,需进行债务重组和债权转移,以确保债务合理分担和债权有效转移,维护各方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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