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纠纷因果关系由谁举证? |
释义 | 医疗事故纠纷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举证,实行过错和因果关系推定。患者只需证明自己在医院期间受到损害,无需证明因果关系。医疗机构需证明无过错或无因果关系,否则需承担责任。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等行为可推定有过错。医疗机构免责情形包括患者不配合诊疗规范、医务人员已尽到合理义务、医疗水平限制等。在医疗事故后,双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疗机构需赔偿损害。 法律分析 一、医疗事故纠纷因果关系由谁举证? 医疗事故纠纷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来举证,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1、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2、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二、哪些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医疗机构实施了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时,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患者、医疗机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对于患者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在医院发生的,而医疗机构则需要证明患者的损害与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若是不能举证,那么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等的责任。 结语 医疗事故纠纷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来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需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原则,受害人无需证明因果关系,而是由法官进行推定。医疗机构若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也可以推定其有过错。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和医疗机构都需承担举证责任,以确定责任和赔偿等问题。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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