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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裁定驳回起诉和裁定不予受理该应该怎么办
释义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都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对这两种裁定不服的,都可以上诉。所不同的是,二者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于立案受理前,“驳回起诉”的裁定用于受理后的审理阶段。另外,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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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4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