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