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转让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股份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变更股东名册、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商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充分保证受让人的权益。 一、股东身份认证程序 一、股东权是社员权,认定股东资格主要依据团体法而非个人法。 二、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 a.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b.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c.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a.出资证明; b.事实出资行为等。 三、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a.发起人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已登记的公司章程记载为准; b.股权受让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新章程记载为准。 四、工商登记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对于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只具有宣示功能和公示意义,不具有设权的性质和功能。 1.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 2.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发生冲突时,一般以被记载股东股东为真正股东,除非被记载股东存在被冒名顶替的情形。 3.工商登记证明意义: a.对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证明意义:设立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名称或者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 b.对受让取得股权股东资格的人的证明意义:股权变动登记是已经成立的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认定未经工商登记就不具有股东资格。 五、股东名册是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对抗公司的功能(权利推定力): 1.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公司股东的人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公司股东,而无须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 2.股东名册只是证权文件而非设权文件,公司可以相反证据推翻; 3.股东名册未作记载的股东,并不必然不具有股东资格;公司不能仅以股东名册未记载为由而具有对抗真正权利人主张股东资格的效力。 二、吊销企业能办理股东变更吗 吊销企业能办理股东变更。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解散,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变更股东需要的程序是: 1、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如果是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订立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 3、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4、申请公司的变更登记,发放新的出资证明书给新股东。 股东变更需要的材料: 1、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2、变更登记申请书;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约定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有效的。 股权转让协议,如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即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严格履行。未进行工商变更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股东变更登记其实只是工商部门对公司进行的一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它本身只具有确认股权转让的功能,而不决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工商登记只是种对外公示的行为,起到对抗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综上所述,工商变更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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