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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有产权是什么意思
释义
    自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房屋产权人或主要人、获得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和相应土地使用证、用于自身居住而非租赁或商业性质的住房。
    房屋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一、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 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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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