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如果对方伪造伤情,我可以报警吗 |
释义 | 自己可以找证据,证明对方属于伪造伤情做的鉴定,法律支持证据的查证,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和使用有明确规定,对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者将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分析 结论:自己可以找证据,证明对方属于伪造伤情做的鉴定。解析:自己可以找证据,证明对方属于伪造伤情做的鉴定。如果对方没有证据,法律不会支持其说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1、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2、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1、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2、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3、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结语 通过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对方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其伤情鉴定,法律不会支持其主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证据。然而,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而且,任何涉案公民都有提供证据的权利,除特殊情况外,应该给予他们提供证据的条件。最后,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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