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一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须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 (1)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2)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3)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4)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 赡养费 、 扶养 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 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