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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聘用退休人员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释义
    我国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返聘时签订劳动合同无效,应签订劳务合同。
    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一、劳务合同一般是签多长时间
    劳务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固定期限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务合同,不论期限有一年、二年甚至是五年、十年,都由双方约定而成。(二)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务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务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务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务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试用期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且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务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聘用协议书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
    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
    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服务,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3、对象不同。
    劳动合同的对象,是指未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者、成年人、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务合同的对象,是指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且被同意兼职的、学生实习、退休返聘的人员;聘用协议,这是现在用得比较少的形式,对象是指以上所有人员,只是内容上有不同。
    三、哪些情况下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没有的
    (一)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可不支付双倍工资。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仍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如双方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可不支付双倍工资。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尽管用工双方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列举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应排除在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之外。
    (三)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生等,可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四)人事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支付双倍工资。
    现有法律规定未有人事经理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人事经理应当属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但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帮助用人单位合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
    (五)申请双倍工资劳动仲裁,不能超过时效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谓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
    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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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