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告人承担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明责任是错误的。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按以下情形处理: 1、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其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2、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非法取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据由谁收集,收集证据要遵守什么程序等等,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收集证据主要表现为: (1)以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进行取证; (2)取证行为不规范; (3)非法搜查和扣押; (4)收集证据的形式不合法、不完善; (5)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证据; 2、司法机关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进行取证。如有的司法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刑事司法权上的划分以及各自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要职权; 3、众所周知,律师必须维护服务对象的利益。现实生活中律师角色的异化也是不争的事实。面对金钱的诱惑,个别律师无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给当事人开脱罪责,使出浑身解数,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利用会见的机会帮助串供、翻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