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因该处分行为而订立了合同; 2、无权处分合同的处理是权利人拒绝追认而处分物也还没交付付款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3、经权利人追认的处分行为有效。 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有效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在合同订立后的法定期限内,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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