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人员,并不代表个人承担公司的责任。但是,在招投标合同中,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重要签字人,对公司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有重要的责任。如果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损失,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也存在连带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在招投标合同中的责任并不是完全与公司承担的责任相同,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串标或者拉关系;(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或者妨害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三)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虚假证明文件。一旦查实上述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2.《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除外。” 3.《公司法》第七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对公司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负有管理责任。” 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在招投标合同中的责任和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尽相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他们都应该为公司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