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
释义 | 一、湖南省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二、湖南高院发文明确这些情形要落实“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 2021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开始施行,一部分原来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大标的民商事案件改由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民商事案件将大大增加。 为了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科学规范推进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2022年4月21日,湖南高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印发的《关于落实强化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通知》有关情况。 《通知》针对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后“下沉”案件的特殊情况,集成了“四类案件”监管措施等一系列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推进提升一审案件审判质量、效益和公信力。 Q1:哪些情形要落实“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我省,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我省,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合伙企业纠纷案件; (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 (四)证券、信托、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纠纷案件; (五)利益关系重大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六)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民间借贷纠纷及其他案件; (七)其他具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 前款规定的案件,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或独任审判。 Q2: “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有哪些? (一)在立案阶段标注为“四类案件”,立案时未识别并标注的,承办法官及相关部门应依权限及时标注; (二)根据案件所涉情形、疑难复杂程度、外部因素等,依法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人数,必要时可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一般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院、庭长未担任审判长的,应当按“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要求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三)承办人在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检索类案。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应当就待决案件是否参考或参照适用类案进行评议或讨论; (四)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者庭长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由审判长或庭长签署明确意见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提交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 (五)院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一致,合议庭复议后仍存在分歧意见或者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持不同意见;或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Q3: 需要提级管辖的案件如何处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所受理的案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提级管辖。 各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应当遵循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Q4: 其他做好级别管辖调整后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措施还有哪些? 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对符合“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的案件,要增强裁判文书说理。建立健全裁判文书质量审核机制、严格规范工作流程,杜绝文书低级错误,强化裁判说理的针对性、准确性、逻辑性和法理性,增强裁判文书服判息诉的作用。 加强二审、再审审级监督。建立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跟踪管理机制,推动实现二审有效终审、再审依法纠错。上级法院要督促案件被重大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院限期对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自我评查,评查为不合格或者错案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报告自我评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被发回重审的,重审法院应当在重审结案后7日内报送被发回案件的重审结果并说明理由。 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建设。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业务培训,探索专业化审判机制,提高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水平。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某类型案件集中的城区或者城郊,因地制宜探索涉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少年家事、劳动争议等专业化人民法庭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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